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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事诉讼监督 提高公诉水平

〖信息来源:淮阳县检察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0-08-31 〗

检察机关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民行检察工作目前处于关键的发展时期,但是,许多因素制约着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日趋减少的案源,造成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短缺。究其主要原因:一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周期长、环节繁琐,使一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失去了耐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检察院仅赋予了一审案件提请抗诉的权利,一审案件经过基层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还须报请上级院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抗诉,程序复杂,耗时漫长,一件案件少则半年,多则一年,方可推动法院的再审程序,导致了申诉人对检察机关失去了耐心。二是法院系统内部制定了相关的案件质量改革措施,从客观上减少了案件的来源,许多法院加大了对法官道德修养,业务素质的培养力度,并将案件质量与考核、个人职务升迁、奖金福利挂钩,提高了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避免了错案的发生,从而减少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的案源。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对法院判决、裁定错误规定检察机关有抗诉权,但是,抗诉再审后,法院是否改判则缺少相对的监督制约力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存在改判难、改判率低的问题,这些现象也极大的损害了检察机关民行抗诉的威信,致使申诉人错误的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不能制约人民法院,从而对检察机关失去了信心。

 二、抗诉案件质量不高。当前民行抗诉案件改判难是普遍现象,究其原因,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不高应是主要原因,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一是上级院考核下级院,直接或变相给下级院下达办理抗诉案件指标,造成下级院为完成数量任务而不惜牺牲案件质量,甚至用个别案件滥竽充数。二是民行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不高,由于民行检察业务起步较晚,法律规定不完善,实际工作中缺少具体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在民行业务方面的工作还比较薄弱,检察干警不能很好地理解、运用法律和把握抗诉条件。

     三、办案效率不高也制约了民行检察业务的开展。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从《规则》中不难看出,办理民行抗诉案件,要经过控申检察部门受理七日内移送到民行检察部门,民行检察部门受理后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调取法院卷宗(没有明确期限),调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移送到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又有三个月审查期限。由此可见,在检察机关内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经历环节多、周期长,办案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
     四、监督不力。在当前法律不健全使得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乏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还存在着监督不力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院片面强调民行抗诉案件的“倒金字塔”现象和办案力量不足问题,为减轻自身压力,自行设置一些抗诉标准,致使有些案件该抗的不抗。二是在目前再审检察建议在许多地方还行不通的情况下,过多地要求采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三是个别地方还存在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由于自身的监督不力,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威信,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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