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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通信电缆案11起 法院司法建议加强管理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09 〗

   被告人李来强、张雪冰二人第一次盗割通信电缆得手后,在太康县各乡镇屡屡行窃,屡屡得手,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间,二被告人先后在太康县高朗乡、杨庙乡、板桥乡等地盗割通信电缆11次,共计价值24777元。近日,太康法院审结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来强盗窃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雪兵盗窃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5年7月2日夜李来强在高朗乡盗割通信电缆296米,轻松得手后,同年10月便伙同张雪兵在杨庙乡两次盗割通信电缆100同年11月,李来强、张雪冰又伙同吕开康(另案处理)到板桥乡两次盗割通信电缆350同年11月10日夜,李来强、张雪冰二窜至高朗乡盗割通信电缆250米同年11月底,李来强单独作案,在板桥乡盗割通信电缆50米同年农历12月16日,李来强、张雪冰二人在高朗乡盗割通信电缆50米,盗割过程中被人发现,未遂2006年农历二、三月份,二被告人伙同吕开康在大许寨乡盗割通信电缆200米同年农历3月,李来强、张雪冰伙同李海望(另案处理)在太康县常营镇盗割通信电缆250米。2006年农历三、四月份,李来强、张雪冰伙同吕开康在太康县城二环路南约三、四里处盗割通信电缆200米,在盗割过程中被人发现未能将所盗电缆带走两个小时后,三人又回到原地盗割通信电缆50米,并将电缆线拉走。前述犯罪所得赃物全销赃后分赃。另查明,李来强曾于2001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来强、张雪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来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对于此案的情况,太康法院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杜绝此类案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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