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居间合同报酬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返还预收的原告阮慧敏居间合同报酬10万元。 原告阮慧敏和被告王某是朋友关系,2005年3月份,王某对阮慧敏讲,他的一个朋友可以帮她与周口段许亳高速公司施工方签订由她向许亳高速公司供应土工木格栅材料的合同。于是,阮慧敏经王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买某。2005年6月15日,阮慧敏和买建华签订了承诺协议书。双方约定:买建华保证阮慧敏与高速公路施工方签订合同,事成之后阮慧敏支付给买某、王某二人50万元的报酬。承诺书签订后,王某于2005年10月11日预收了阮慧敏10万元报酬。后来,阮慧敏却迟迟未能与许亳高速周口段施工方签订供货合同。直到2005年底,买某告诉阮慧敏,由于高速公路施工方的原因,她与高速公路施工方的合同签不成了。阮慧敏便向王某追要向其预先支付的报酬10万元,王某承诺2006年元宵节后退钱,可是到2008年仍未退还,为此,阮慧敏将买某和王某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阮慧敏与被告买某签订居间合同后,并没有促成原告与许亳高速周口段施工方签订供货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报酬,被告王某预先收取的10万元报酬应予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