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农用拖拉机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张某是太康县大许寨乡东张楼村村民。2006年10月5日晚,张某伙同同村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二人来到离张楼村比较近的村庄杨庄村,发现村民杨某家中停放一辆红色中州—189型农用拖拉机,趁杨某家中无人,将其农用拖拉机盗走,藏匿于张卫群(另案处理)家中,经鉴定,被盗拖拉机价值245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