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诱饵,趁机将所借手机拿走,被法院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2008年3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在太康县常营镇常南一浴池内洗完澡后,以有急事忘带手机为由,向同在该浴池洗澡的张某借手机打一个电话,张某见李某非常着急,出于好心就把手机借给了李某。李某拿到手机后,趁张某不注意就拿着手机趁机溜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50元),当张某发现时,李某已跑出浴池大门,张某立即追赶,未能追上,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赃物被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