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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机制的构想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23 〗

 

 

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机制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现有侦查体制的改革,是高检察院检察改革范畴内的一项具体举措,符合现代公诉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主诉检察管指导自侦案件的机制是确保自侦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效果的重要途径。它是侦查服务于公诉,以公诉为目的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新机制。这一机制在一些地方以不同方式得到偿试,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还不尽完善,笔者结合本院的实践,对怎样建立和完善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机制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以供办案参考。

一、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的概念

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是指在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主诉检察官从指导的角度出发,及时介入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帮助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指导侦查人员围绕起诉指控所需,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的侦查监督活动。它是主诉检察官从自侦案件的初查、立案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介入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实行程序到实体的渗透过程。从性质上讲,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是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的体现,使检察机关更有效地行使检察权,确保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

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机制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主体合法是指实施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不能超越其职权,主诉检察官只能从法律监督和公诉的角度去指导与监督。程序合法是指在指导侦查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更不能越权办案。

(二)可操作性。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必须有严密的组织领导、合乎法律的程序,便于操作,通过提前介入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达到应有作用。

(三)高效性。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必须能够便捷地解决侦查中的问题,以最小的投入获得诉讼的最大效益和最高效率。防止在指导中的扯皮和互相推诿现象。

(四)严谨性。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机制应做到指导具体化、程序标准化。应明确规定介入的时间、介入的任务、指导的内容,防止目的不明确、指导不具体。

二、建立和完善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机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加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是高检院检察改革的六项内容之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以正确行使检察权。主诉检察官通过及时参加自侦部门的有关会议,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案件的取证、证据的固定、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对物证、书证、赃款赃物的扣押情况进行审查;通过指导案件的查处,了解办案进度、阅看案卷材料,对侦查活动中不合法、不规范以及违纪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从办案程序、认定事实等方面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有效地防止自侦案件侦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他们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同时,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防止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

2、自侦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要求主诉检察官指导侦查。一方面自侦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案件在侦查上的难度大于一些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大要案。在这种情况下,主诉检察官适时地指导侦查,有利于指导自侦部门收集证据、规范办案程序、缩短办案时间,加快刑事诉讼进程。另一方面在侦、捕、诉三个诉讼阶段,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逐步增高,呈递进关系,通指导侦查,可以使侦查人员强化证据意识,自觉地以后位程序所要求的证据标准来指导侦查行为。

3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永恒追求,在对犯罪的追诉活动中,强调的是迅速和及时,主诉检察官指导侦查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办案质量。主诉检察官对自侦案件侦查的指导,其实质就是充分利用现有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资源,创立最佳的工作机制,是对检察内部司法资源进行更为科学的调整和配置,所以实行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

三、建立和完善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的构想

建立和完善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机制是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要途径。建立一套符合现实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的新的指导机制来指导自侦案件侦查,必须紧紧地围绕当前检察机关改革发展的需要,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突出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努力开创检 察工作新局面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应明确规定介入主诉检察官的职权。对指导侦查的主诉检察官权限的设定,应有利于充分发挥指导侦查机制的功能,应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作为基准,这样不但避免主诉检察官干扰自侦部门正常办案又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介入主诉检察官的职权表现在:(1)侦查建议权。指导侦查可以从控诉必需的角度出发,对案情、侦查方向、思路、证据的收集、固定等方面发表意见,提出要求,有权列席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讨论,并可以提出侦查建议。(2)证据审查、建议权。是对案件的取证、证据的固定、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对扣押的物证、书证、赃款赃物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3)跟踪指导权。是指了解指导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办案进度、阅看案卷材料等;(4)纠正违法权。是对侦查活动中不合法、不规范以及违纪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二)应明确规定介入主诉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指导的具体内容。

加强自侦案件的指导包括从程序到实体的全面指导,它贯穿于自侦部门侦查过程的始终。自侦部门在初查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公诉部门的主诉检察官介入,对案件的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及管辖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尚达不到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前介入人员应当提出明确的建议;对于初查的案件提前介入的主诉检察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应当协助侦查人员制定初查方案,确定初查方向;对于拟作立案的,自侦部门可以邀请主诉检察官参与是否立案的研究,自侦部门就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当如实向介入人员介绍,介入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明确表态,对构成犯罪、符合立案条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前介入人员应当及时建议自侦部门立案。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自侦部门应当向介入人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提供证据、不得隐瞒,介入人员对案件的事实及主要证据的效力进行审查,但不行使侦查权,不得干扰正常办案。案件侦查中,如果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向介入人员通报,介入人员应当及时协助调整侦查计划。介入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必要时介入人员可参与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的讨论。案件侦查终结前,主诉检察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侦查终结的条件,提出建议终结或继续侦查,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介入的主诉检察官应当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撤销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意见。

(三)应明确规定主诉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指导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两部门的配合,但是要在配合中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作用。(1)提前介入的主诉检察官在介入指导的过程中,发现对不适宜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有权建议自侦部门调换。发现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建议办案人员回避,同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2)提前介入的主诉检察官在指导的过程中,就案件初查、立案、采取与变更强制措施、侦查终结时,提出的合理性意见或建议没被采纳的,介入的主诉检察官应向主管检察长报告,必要时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3)提前介入的主诉检察官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办案人员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孽息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等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并同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

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机制,不仅体现了指导职能又体现了监督制约职能,使侦查活动符合起诉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撤诉和退补率,从而形成联手打击犯罪的合力,确保案件快侦快诉快结。科学建立与完善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机制势必会达到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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