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利用合同行诈骗  虽未得逞亦判刑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22 〗
    近日,西华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鲜某因犯合同诈骗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8日,被告人鲜某在西藏鑫发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该公司的数枚印章,以西藏鑫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铁十九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许亳高速公路第5标段项目部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第5标段K28+800-K31+850段即一工区的工程施工,总标价2538万余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鲜某为了在工程结束后向中铁十九局索赔,故意作假账,虚构债务虚增工程成本,多记材料款,经司法会计鉴定共有两笔假账,数额共计985992.59元。但由于被许亳高速公司第5标段项目部及时发现,被告人鲜某的合同诈骗行为未能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由于鲜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未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