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交通肇事后逃逸 判刑赔偿悔莫及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22 〗
    大雾的夜晚,李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与冯某的两轮助力车相撞,作为肇事一方当事人本该及时救助伤员和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于李某的逃逸行为,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结果承担了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触犯了刑律被判刑。6月6日,太康县高贤乡农民李玉珍以犯交通事故罪被判刑2年,赔偿死者亲属77323.28元,为此后悔莫及。

    2007年12月18日晚,当时雾很大,李某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车与其儿子一起沿326省道太康段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太康县龙曲镇村民冯某驾驶的两轮助力车追尾,冯某受伤较重。事发后,李某没有报案,而是将车钥匙交给儿子将车开走,随后自己也悄悄离开现场。冯某被路过群众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李某到交警部门投案。由于李某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鉴于受害人与李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的因素,认定李玉珍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积极的救助,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7323.28元。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