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日前成功审结一起被告人周某某翻墙入院实施盗窃,逃走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骑自行车窜至郸城县宁平镇某村村民崔某家中,翻墙入院实施盗窃。在其携带电视机翻上墙头,准备逃走之时,被该村村民张某发现,张某随大喊抓贼并阻止周某某逃走。被告人周某某情急之下用砖头将张某的头部砸成轻伤,后被群众当场抓获。根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