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盗得财物使武力 抗拒抓捕转抢劫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12 〗
    郸城县人民法院日前成功审结一起被告人周某某翻墙入院实施盗窃,逃走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骑自行车窜至郸城县宁平镇某村村民崔某家中,翻墙入院实施盗窃。在其携带电视机翻上墙头,准备逃走之时,被该村村民张某发现,张某随大喊抓贼并阻止周某某逃走。被告人周某某情急之下用砖头将张某的头部砸成轻伤,后被群众当场抓获。根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