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被告人马某抢劫价值5元的红旗渠烟一盒,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仅因抢劫同学一盒烟,获得徒刑整三年,深刻的教训发人深省。
郸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5日夜9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木棍,在郸城县希望高中西北角围墙外对希望高中学生孟某拦截、殴打、威胁,抢走孟某红旗渠烟一盒,价值人民币5元。经鉴定,孟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当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