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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触犯刑律获刑十年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12 〗
    付某,系某公安局经侦科副科长。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共计13万元。西华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付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付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涉嫌诈骗的姜某的妻子高某索要现金三万元。2002年9月份,姜某被鹿邑县检察院不起诉,在高某多次催要下,被告人付某将三万元退还。

    2002年底,被告人付某派干警协助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捕了涉嫌诈骗犯罪的艾某。艾某于被抓几日后逃回周口,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付某。为让付某在洛阳警方来周抓捕时予以关照并帮忙到洛阳协调此案,艾某委托朋友王某在洛阳市金水湾大酒店送给付某现金十万元。后在洛阳警方再次来周抓捕艾某要求付某协查时,付通知艾某进行躲藏,致使抓捕失败。之后不久,艾某为让付某继续在抓捕中进行关照并帮忙协调此案,再次送给付某现金三万元,后付某到洛阳找到有关人员对此案进行协调、说情。案发后,被告人付某退出赃款七万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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