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刘某敲诈勒索一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刘某系山东省章丘市刁镇人,从事个体经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8年1月1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多次打电话,以准备向周口运送的蒙牛牛奶里投毒相威胁索要30万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在漯河打电话给蒙牛公司总部,以自己有肾病为由准备向周口运送的蒙牛牛奶里投毒相威胁索要30万元人民币,在以后的几次电话中又将索要款数降到10万,至1月11日,蒙牛公司向刘某帐户汇款1000元,后被告人刘某在周口打电话再次索要10万元现金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有病为借口,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以投毒相威胁的方法,向蒙牛公司索要现金十万元人民币,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实际得到现金1000元,数额较大,属犯罪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