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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对量刑的影响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22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它的成立与解决都与刑事审判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应当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首先要确定哪些人具有附带民事诉讼资格问题,即谁有权参与到已经开始的刑事审判中。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之规定,以下主体有权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因犯罪分子侵害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被害人遗产的权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理所应当看成被害人遗产的范围,其近亲属当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近亲属是在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4、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然这里的“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和解。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其次,要考虑量刑的情节因素。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即只能先定罪后量刑,决不能先量刑后定罪。量刑情节虽然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但与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有密切联系,反映主客观方面的情状和深度,从而影响犯罪的社会程度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了,但刑法并未规定对被告人像自首、累犯等制度那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那么,法官就要根据被告人某些个人情况、犯罪前的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也就是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去量刑,如手段是否残酷、结果是否严重、动机是否卑鄙、是否属于义愤、是否属于预谋、是否有前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等。由于法定刑有一定幅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由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对被告人的量刑一般应当从宽或者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从严或者从重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对量刑的影响,从现行刑法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唯一可以找到的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为我们调解附带民事案件如何对被告人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量刑:1、按照刑事案件提起的主体不同,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2、按照刑事案件审级不同,分死刑案件、非死刑案件(含非监禁刑,如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当然两者之间有重叠和交叉,如死刑案件全部是公诉案件,非死刑案件里有自诉案件等。

    一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对死刑和非死刑案件量刑的影响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一贯坚持少杀、慎杀和严格控制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元月一日收回了死刑核准权,这将对刑事案件审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死刑案件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今后乃至将来死刑案件数量将逐步下降,而随着许多死刑案件的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甚至其他许多案件的量刑幅度都有可能下降,作为受害方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会把民事部分赔偿作为对被告人量刑轻重的筹码。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部分,我们应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给其讲解党的刑事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让他们明白被告人是应当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被告人赔偿的经济损失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双方可以对损失的程度、大小、范围等进行调解。同时对被告人应做通其本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诚心诚意去给民事原告人进行礼节上的赔礼道歉和实质上的经济赔偿,让民事原告人从内心深处去谅解、原谅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的伤害。这样我们就能把握好民事部分的赔偿和调解,再努力争取被告方及其亲属赔偿到位,以弥补受害方的肉体和精神折磨,让受害方从经济上得到赔偿,提高其生活质量,以达到安慰其心灵的创伤,做到案结事了。当然对每一件附带民事案件,我们都应当进行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以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原被告双方均能接受,以减少上诉、上访、申诉案件,这样减少了一、二审的工作量,也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可以这样说,如果每一件附带民事案件,都能够调解结案,那么附带民事案件就不会出现当事人缠诉、上访。

    1、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及其亲属愿意赔偿,争得了受害方谅解,双方在开庭时或庭审后,一审宣判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受害方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可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然对于被告人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情节的,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已经调解,一般可考虑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甚至对被告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但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没有法定减轻情节,附带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即使受害方坚决要求不判刑或者要求超越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对被告人量刑,人民法院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如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应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对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如抢劫致人死亡,虽然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这不符合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从严从重处罚的刑事政策。我们讲的是一般性的死刑案件,民事部分调解之后,作为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均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要改变过去那种“杀人偿命”的思想,又要避免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误解为“花钱买命”,“花钱买刑”,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解决只后,一般均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只有被告人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情节的,才能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3、被告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这部分刑事案件,相对于无期徒刑、死刑案件较轻,只要被告人真心悔罪,附带民事部分能够调解结案,受害人能够谅解的,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最低刑量刑,甚至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有经济实力的,实行一次经济赔偿到位。对被告人及其亲属家庭条件一般或者较差的,可以实行先赔偿部分,剩余部分实行分期支付。只要原被告方能够自愿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无论是否支付经济赔偿均应视为附带民事部分已经调解,我们就可以按照以上几种情况进行量刑。根据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更要注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化解原被告方之间业已存在的矛盾和对立情绪。通过调解,显示了人民法院重视了被害人在纠纷解决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了其意愿,同时缓解了被告人对社会及司法机关的敌对和仇视心理,有利于被告人弃恶从善,改邪归正,也有助于被告人再重新回到社会,避免由于被告人不满被害人及司法机关的控告、处理而报复被害人和社会。作为刑事法官,在不损害社会普遍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实际是追求的个案公平,体现了现代刑罚的个别化思想,避免了当事人及其亲属涉法上访,消除了不和谐因素,这也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机结合,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量刑的影响

    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对公诉案件量刑的影响。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庭一般应当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当附带民事调解成功后,就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初犯、偶犯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只要不是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就要考虑当前的刑事政策,从有利改造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有人说过判处一个人死刑,从肉体上消灭他,很容易,那样他将再也不会犯罪了,但他一生再也不可能改悔了。人的生命是可贵的,通过附带民事调解,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留条出路,这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需要。通过改造罪犯,可能使一名罪犯成为对人民有用的人,可能给我们的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故对此类案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案件,通过与检察机关沟通,达到控辩双方、民事原告人和被告人各方均对从轻、减轻处罚无异议。对被告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当然,由于附带民事的调解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是不能超越法定条件的。但对那些主观恶性小、具有悔罪表现的轻微刑事案件,多在教育、挽救、疏导及有利于被告人改造上下功夫,做好附带民事的调解后,对被告人当轻则轻、当宽则宽,尽可能地多适用非监禁刑。

    2、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对自诉案件量刑的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和司法解释,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人民法院才处理的案件,具体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案,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有刑法二百三十条规定的轻伤害案,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案等。(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此项不适用调解。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明显不同,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附带民事部分对原被告双方更能调解。一般的说,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能够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刑事部分自诉人就不会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对被告人就不再以犯罪论处了,原被告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这是我们法官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最好的结果,最大的追求。如果自诉人还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可以对被告人判处较短的刑期、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对自诉案件证据不足或者不扎实的,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原被告双方能够调解履行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了。对第(3)规定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不适用调解,但是对附带民事部分仍然能够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之后,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如果能够取得自诉人谅解,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仍可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对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调解之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符合当前的刑事政策,刑罚宽缓,和谐治世,以缓和当前社会的对立面,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三、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对量刑的影响司法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几种情况,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对刑事部分量刑的重要性,但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赔偿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是不够的,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刑事审判的需要,现在许多刑事案件一般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真正不提附带民事的案件很少。根据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制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对量刑影响的法定标准。规定哪些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哪些案件虽然调解赔偿了,但不能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哪些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了,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即酌定情节上升为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如对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将附带民事部分的成功调解,作为一个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既然现在许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虽然当庭没有调解成,但由于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司法实践中都是根据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而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缓。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像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一样,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数额,以及赔偿的最低标准,哪些重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不宜从轻处罚等情节,那些案件对被告人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这样有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调解附带民事案件时,有法可依,也有利于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避免了调解中附带民事原告人漫天要价,致使很多民事部分可能调解成功的案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判决后引起当事人不满而上诉、上访,增加了法官判后答疑、接访的工作量,也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的被动局面。另外可以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在被告人愿意赔偿,但现在无能力时,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用救助基金先赔偿受害人,以取得其谅解,既可以消除受害人的对立情绪,又可以弥补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又可从轻处罚,也有利于其改过自新,然后在被告人有能力时再归还救助基金,尽最大可能消除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和谐社会中的审判职能和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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