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砖机轧断工人左臂 承揽人难逃责任

〖信息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22 〗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承揽人刘某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共计37369.5元。

    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均是陕西省某县人,2005年11月14日刘某与太康县王集乡某村居民代某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刘某承揽代某全年1300万块半成品砖的生产,并约定刘某一方违反操作规程出现人身事故,代某一方概不负责,非人为事故由代某、刘某各负一半。2006年2月20日,刘某带着王某等人来到代某位于太康县杨庙乡某村的寺史郎砖厂上班,王某负责砖机传送带的清理工作。2006年3月19日,王某在清理砖机传送带上的泥巴时左臂被机器轧断,肋骨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代某联系了120急救车将王某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同年4月16日王某出院。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代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10272.11元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费,并一次性支付给王某伤残赔偿金36000元。当王某向刘某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时,刘某却以自己与代某所签合同并没有履行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代某和刘某签订的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该履行。因此,刘某对原告王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