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不等。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某村。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某村。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十月,被告人沈某某伙同李某某分别在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文明路等处抢劫他人现金1500余元,其中沈某某参与抢劫九起,李某某参与抢劫四起。 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沈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