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酒后持刀闹事,拒不配合并阻挠民警执法。6月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08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崔桥镇街上持刀闹事,崔桥镇派出所的民警等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在崔桥至扶沟的一辆公交车上找到被告人王某。该所民警传讯王某让其下车,王亚东拒不配合,阻挠执法,并用菜刀威胁追赶民警,称:“派出所的怎么了,派出所的我也敢砍。”后王某被民警及周围群众制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