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县区动态 >>沈丘县 >

职工受伤咋补偿 法庭之上有说法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02 〗

沈丘县城郊农民赵安做梦也没想到,一只极为平常的啤酒瓶竟为自己招来一场灾祸,为依法索取伤残补助又被起诉到法院,更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做为被告竟赢得了一场官司,如愿获赔。

现年62岁的赵安,原是沈丘县城郊一名普通的农民。为了结束世世代代面朝黄土北朝天的日子,2001年,年近花甲的他来到沈丘县啤酒公司上班,从事装卸工作。公司为他发放了工作用胸卡出入证,并办理了人身保险。2003年2朋13日晚,赵安在工作中因啤酒瓶突然爆裂将其左眼炸伤。沈丘县人民医院确诊为左眼视网膜脱离。经治疗于2003年3月17日出院,医疗费用由沈丘啤酒公司支付。2003年12月1日,沈丘啤酒公司与赵安之妻签订了1份协议书。其内容是:一、公司一次性补助赵安今后费用3000元。二、今后双方无任何纠纷,属一次处理终结。三、本协议自即日起生效。赵安之妻在协议书上按了指印。当日沈丘啤酒公司给付赵安之妻医疗费3000元。

事发后,赵安向周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2006年3月8日,周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周劳鉴(2006)8号文件通知,赵安为五级伤残等级。该通知由沈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邮寄沈丘啤酒公司,2006年4月11日沈丘啤酒公司签收。

2006年4月11日,济南军区空军郑州颖河干修所门诊部作出的诊断证明,为赵安检查结果是左眼球外伤,眼球萎缩需植入义眼胎,费用9000元左右。

2006年4月30日赵安申请仲裁,沈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沈劳仲裁字(2006)第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沈丘啤酒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赵安工伤津贴11760元、置假眼费用9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40元、伤残抚恤金从2006年3月到2006年10月,共8个月,每月343元计2744元,以后每月支付343元。从以上款中扣除沈丘啤酒公司已支付给赵安一次性补助费3000元。沈丘啤酒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赵安被炸事实清楚,赵安在伤情稳定后,因眼球摘除影响劳动能力,需安装假眼进行后期治疗,为此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要求沈丘啤酒公司支付置假眼费用、工伤后停工期间的工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被告的工伤治疗并没有结束,申请仲裁时不超时效。沈丘啤酒公司与赵安之妻签定的协议书,不能证明赵安之妻是受赵安的委托,收条上写的是收医疗费3000元,而非一次性补助费,并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对赵安没有约束力,属无效协议,赵安之妻依据协议收到的3000元医疗费应当如数返还给沈丘啤酒公司。赵安在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49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告应当支付被告12个月的工资计款588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16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从2006年3月8日起每月按赵安月工资的70%发放伤残津贴。依法判决沈丘啤酒公司支付给赵安工伤停工留薪期12个月的工资5880元,支付给赵安一次性伤残补助7810元,2006年3月份起,按每月343元支付给赵安伤残津贴,假眼费用9000元。

至此,这场因啤酒瓶爆炸伤人而引起的劳动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