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让未成年人开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乘车人郭丽、张秋、郭勤三原告和借车的被告郭华、驾车的被告郭良均因其自身的过错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今年元月3日被告郭华借郭建等人的机动三轮车为其外孙送满月,因郭建不在家,郭华便让郭建年仅15岁的儿子郭良驾驶车辆。行车途中,郭良驾驶的车辆超车时翻入沟内,挤在一棵树上,致三原告及其他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三原告为疗伤共花医疗费7580元。原被告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引起诉讼。 沈丘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三原告明知郭良为未成年人,对其驾车存在着安全隐患应该认识到,而不制止仍乘坐其所驾车辆,对自身损害应负相应的责任。被告郭华使用他人车辆,更应意识到未成年人驾车的不安全性,而仍让郭良驾车,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责任。被告郭良虽为未成年人,但驾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损害,应负相应的责任,其责任可由其监护人承担。法院遂判决三原告所花医疗费7580元,被告郭华承担4000元,被告郭良承担的3580元由其监护人郭建承担;三原告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三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