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相继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专门用于执行不能时对特困个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救济。这项制度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但是,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在我国局部刚刚试水,尚属摸着石头过河,若要建立一个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则需要对这种救济制度的内涵、救助的原则以及救助资金的募集管理加以详尽研究,需要法院、社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跟进。如何完善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 结合我院施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做法,笔者就执行救助基金的保障及管理过程中的对策该点体会。 执行救助基金的保障,也即是执行救助基金的筹集,这是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没有执行救助资金的来源保障,也就无从谈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说到底,执行救助就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个人在执行不能时给予的经济救济。因此,执行救助的主体理应为国家,表现为政府财政拨款,当然社会各界的捐助也是执行救助基金的重要来源。目前要想做到执行救助基金有保障,党委、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将执行救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使之源源不断。同时,人民法院要做好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主角,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筹措的社会化、广泛开僻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司法救助经费筹措渠道,采取多种方法筹集社会资金。严把执行救助基金的支出关。重视执行救助基金的回收利用,案件得到执行后,等额扣除已发放的救助款项,以确保救助基金的循环利用。 对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也是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重要内容。执行救助基金使用的总原则应该是:审查严格,额度适当,程序简便,并逐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具体应当做到: (一)明确发放对象和使用范围:我院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追索劳动报酬;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等十二类为发放执行救助金的对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法院一年以上的执行仍然无法执行的案件。 (二)规范发放程序和发放数额 先由申请人申请,然后承办人审查,合议庭讨论,报执行局长,分管副院长审批,最后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承办人将相关材料和审批文件交财政部门审核拨款。救助金的数额、救助申请人为一人的不得超过八百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二百元,总额不超过一千六百元。执行救助金原则上只发一次,情况特殊的,由院审委会研究。 (三)严格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监督 为有效防止基金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一是完善外部监督,及时向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通报基金的使用和回收情况,上报基金运行的台账资料,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二是完善内部管理,由院监察室对基金的发放进行内部审核。三是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总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执行中的一个救助措施,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待于实践中研究总结。相信不久的将来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就会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慈善救助的阳光会更广泛地照耀到特困人群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