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非法扣留建筑设备 食苦果既要返还又要赔款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5 〗
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讨债不成便将他人建筑设备扣留而引起的财产侵权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北返还原告周军建筑设备上料机及电机并赔偿因扣留设备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原被告均在沈丘县赵德营镇搞建筑,二人曾有经济纠纷。2006年9月12日,被告张北以原告欠款不还为由将原告停放在工地上的建筑设备上料机及电机拉走。后原告数次找人与被告协商要回设备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被告拉走并扣留原告的设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依法应当返还。双方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协商及其它正当途径依法解决,欠款不还不能成为扣押财产的理由,这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的。被告扣留原告设备,致原告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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