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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是否漏电被击伤 依法维护权利获赔偿

〖信息来源:郸城县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16 〗

        日前,郸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王某系郸城县胡集乡王楼村农民,一直在被告张某所领的建筑队做工。20077月,王某随张某所领的建筑队施工建房。在施工过程中安装和调试楼板机时,王某负责该楼板机的开关工作。由于电线年久老化漏电,王某却不知情。他第一次打开楼板机开关时其他工人告之楼板机支架钢管漏电,王某随机关掉楼板机。但将信将疑的他,为了尝试一下楼板机是否真的漏电,便第二次打开开关,结果被电击中,从4高的墙体上摔下,造成颈骨骨折脱位并背骨髓损伤,经鉴定评定为伤残八级。

        郸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参加张某所领的建筑队工作,因张某的建筑队具有营利性质,因此二人之间已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在施工中遭受安全事故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王某在第二次打开开关时其目的是为了确认是否真的有电,是善意的检查探究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第二次打开开关是出于故意或恶意,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安排不让其再次打开,更没有人制止他的尝试行为。因此,王某的过错或过失不明显,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赔偿医疗、鉴定、误工、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9896.4元。宣判后,张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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