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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法院加大“两抢一盗”案件刑赔民调解力度

〖信息来源:郸城县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16 〗

郸城县人民法院注重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大局开展审执工作,通过司法职能的充分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该院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过程中,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将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作为一项长期战略性任务的同时,不断加大新形势下“两抢一盗”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诉讼调解工作,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以事实为前提,引入调解机制。“两抢一盗”案件立案后,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该院首先厘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从宏观上把握赔偿争议的焦点,及早掌握运用事实进行说服工作的主动权。承办法官有关调解时间、地点、方式、程序等基本调解预案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正式启动由法官、庭长、合议庭、主管副院长共同参与、社会力量共同配合的调解运作机制。

二、以公正为核心,打好调解攻心战。该院在“两抢一盗”案件调解工作中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摆正打击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对自愿认罪伏法、积极赔付损失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不想受法律惩罚、不愿赔偿的被告人,采用攻心战术进行说服教育,以天理、国法、人情为切入点,首先让被告人认犯,其次取消以赔代刑的念头,再次杜绝受害人过高和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以公正促进和解。

三、以自愿为基础,注重调解合法性。审判法官在对被告人及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阐明调解自愿内容的基础上,不妨碍当事人自由表达真实意思。严格掌握调解的尺度和法定程序,重点去划分自愿与说服、按受与屈从、被迫与强迫的界线,确保程序合法性。对于双方所提出的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外的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四、以保全为推手,促进调解工作。为杜绝“两抢一盗”案件刑赔民判决的执行难问题,防止出现信访、申诉等不和谐因素,该院按照《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适时向被告人送达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对财产及时查封和扣押,以便受害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能够在物质赔偿上得到保障,并为调解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借助被告人家属、亲邻和社会各界力量,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促进调解工作顺利完成。

五、以准确为基础,减轻调解压力。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案情具体对待、根据实际确定赔偿数额的原则,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性质和经济状况等因素以及被害人受损事实、赔偿请求等因素,准确把握赔偿范围和赔偿额度,从而减轻调节压力,实现调解结案的和谐局面。

截至目前,该院已审结34起“两抢一盗”案件,其中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8起案件,7起民事赔偿部分实现了调解结案,不仅打击了犯罪安定了社会秩序,而且实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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