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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法院提出五项司法建议预防商业贿赂

〖信息来源:郸城县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8-20 〗

,郸城县人民法院结合一起正在审理的商业贿赂案,向金融、交通、医药、税务、建委、建筑公司等职能部门提出6项司法建议,各职能部门及时做出反映,迅速召开联合会议,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预防商业贿赂犯罪为主题的专项整改活动。

第一,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各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犯罪处罚和制裁的有关规定,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努力营造共同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对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的部署、措施和取得的成果,适时公布大要案的查处结果,震慑犯罪。

  第二,做好专项预防工作。建立健全长效预防运作机制,切实做到商业贿赂犯罪的同步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对于有商业贿赂犯罪苗头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政法机反映或举报,同时,对于内部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要积极配合主管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加强行业自律,使关键环节、岗位、人员得到有效监督制约。

   第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职能部门要不断对自己的重点商业环节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完善内控体系,重点检查对外经营的合理性,重点查看制度设置是否有利于减少构成对外行贿的可能性,是否有利于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市场净化和规范化工作。着重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强化内部管理相结合。

第四、构筑治贿道德防线。强化商业道德宣传,广泛开展商业道德宣传,树立自律意识,形成杜绝商业贿赂、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氛围。以诚实信用为立业根本,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将商业诚信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认真做好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把仲裁程序的主要环节向社会公开,加强当事人对仲裁过程的监督,加大违纪者的惩处力度。

第五、实行公开监督制度。推行公共事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制度,设立商业贿赂举报电话、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各职能部门要公开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作为商业公共事务活动中的廉政监督员,并最大限度地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尤其是对经营人员、财务人员、主管人员严格监督,把可能诱发的不良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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