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理念。将平等作为刑事审判过程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理念,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真正作为人来看待,摒弃敌意、歧视、等级观念, 让被告人平等地参与诉讼,大力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每个诉讼主体的法律人格、诉讼地位、法律权利的平等性。平等保护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之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为法律的公正、公平与正义打下坚实的基础。 3、司法助弱理念。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的正当性、稳定性为前提,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一个法律主体在诉讼中都能实现其权利或愿望,更为重要的要及时稳妥地保护弱者的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全面树立司法助弱理念。其内涵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帮助; 对特定主体如聋、哑、残疾人、重刑犯等指定辩护人,对没有聘请律师或是诉讼知识缺乏的当事人法官应当进行诉讼指导等。二是实体方面:对于刑事损害赔偿的弱者可以适当照顾,可采用自由心证原则,依法律和良知来支持弱者一方。 4、打击和保护并重理念。把保护人权,提高司法效率,打击罪犯分子同等看等。根除为了打击犯罪牺牲人权的做法。在审判实践中,要保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这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性,每位法官要不断地更新观念,努力实践,在追求审判的文明、重视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乃至法院判决有罪的犯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根本任务还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在刑事附带民事工作中,既要按法律规定对有罪的被告人处以刑罚,又要保护其人权,同时要给受害人适当赔偿。 5、程序和实体并重理念。在审判中,既要在实体上追求公正、客观地认定事实和确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做到罚当其罪;又要在程序上做到中立、平等和公开,以程序的公正来促进实体的公正。实体和程序要放在同等同等位置来对待,两者不可偏废,在二者发生冲突时,需要相互协调,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其各自功能和作用恰当发挥。 6、量刑均衡理念。把量刑均衡作为体现刑罚公正的内在要求, 树立法律权威、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将量刑适当、量刑适度作为衡量工作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以消除人民群众误解,增加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现。同时,刑罚适度作为实现罪责相适应的有效途径,纠正重刑主义思想和实现刑罚价值的良方。对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足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能得到受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可以酌情适用处罚从轻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