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与丈夫刘某结婚后,因家中贫穷,便和同村人一快到广东去打工。在打工期间,钱某听说丈夫在家干活时致使眼部、胳膊受到伤害,便急着回家看望。在返回故乡途中,自己打工所挣的500元被小偷洗窃一空。到家后,丈夫得知这一事实,引起口角,发生撕打,钱某遂产生轻生念头,欲自杀。但又不想把自己的物品留与公婆,便把自己的被子、衣物都放在大柜子里,用火柴把一破麦穴子点着放到盛满衣服的大柜底下,把自己反锁在屋里。后经邻居发现,及时救火并把门踹开将钱某救出。致使被子、大柜等物燃着,烧毁一间房子,房顶烧塌,危及他人安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故意纵火焚烧私人财物,危及他人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态度好,且没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