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县区动态 >>项城市 >

抗拒执行逃跑 欠债“老赖”被拘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02 〗

                        

  

      2008317日,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逃跑的被执行人张某实施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被执行人张某是项城市一家废品收购站的私营老板。20048月,张某与申请人刘某、王某签定了运输合同,约定由二人于20049月至10月间为其从湖北运输废纸到项城销售,货物运到后立即支付运费。后刘某、王某在此期间共运输了八车废纸到项城,而张某却以尚未收到货款为由拒绝向二人支付运费15400元。刘某、王某多次找张某索要运费遭拒后,遂将其起诉至项城市人民法院。20061227日,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依约支付刘某、王某运费1540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刘某、王某向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313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张某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7316日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每日早出晚归以避开执行人员。经法院调查后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某经常出入酒吧、歌厅等高消费场所,其无力履行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早出晚归躲避执行人员,正常工作时间不能将其强制到案,遂决定清晨出动。2008317日清晨5点,执行人员突击前往被执行人张某家中,将其堵在屋中,随后拘传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仍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义务,并趁执行人员轮班吃早饭之机从法院逃跑,但逃出未多远便被闻讯赶来的执行人员强制带回。鉴于被执行人张某的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决定。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