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权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二者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审监部门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诉讼请求,且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因此,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二者有一下区别: 一、申诉是一种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它无案件上、无主体上、无期限上、无次数上、无级别上、无针对机关上等的限制。申请再审是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二、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是第三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三、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四、申诉没有时间限制。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 五、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4条的规定,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六、申诉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等机关提出。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 七、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而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审判人员审查或合议后即可进入再审,不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此,将申诉与申请再审混用的现象是极其不严谨的,应予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