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针对当前开展的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活动,快速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史某抢劫、强奸一案作出公正判决。 2007年9月1日深夜,被告人史某手持匕首翻墙进入新桥镇南村村民金某家中偷鸡。在行窃过程中,刚好碰到穿着内衣上厕所的金某从屋内出来,史某遂持刀将金某逼进屋内,抢走现金90元,手机一部,手电灯一把,气筒、芝麻等物,价值490元。史某看到金某丈夫没有在家,金某又有几分姿色,顿生歹念,持刀威逼将金某强行奸淫。2007年9月17日夜11时许,尝到甜头的史某又携带作案工具长钳、手电筒等物,再次窜入金某家中,被金某邻居发现后抓获,后扭送当地派出所。史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项城市法院经审理认后,被告人史某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遂依法以被告人史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史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