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三男子,趁管理人员不备盗走面粉35袋。今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以赵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某、蒋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到项城市火车站货物味精厂专线上,将河南莲花面粉有限公司的面粉35袋从专线车厢上卸下,在找运输工具设备运走时被公安局巡逻干警抓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1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且系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