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一聋哑人伙同他人窜至项城市一家服装店和批发部内盗取受害人现金共计4500余元,在逃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今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阎某伙同他人在项城市青年路袁某的服装店内,从柜台抽屉内盗走现金1500余元.当日下午, 阎某再次伙同他人在项城市治安路赵某的批发部内,从抽屉内盗窃现金3000余元. 阎某逃离时被失主发现,后在市标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