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检察院为了防止以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为名降低量刑标准放纵犯罪,成功抗诉一起盗割通信光缆案,被告人徐某某由犯盗窃罪改判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期由一年改判为三年。 川汇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杜某某盗割周口纱厂附近的通信光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开庭后,一审川汇区法院以杜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下达后,我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罪犯,遂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院依法抗诉后,该案发回重审。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庭重审。为了防止以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为名,降低量刑标准,放纵罪犯,此案提起抗诉后,川汇区检察院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主诉检察官张晓梦同志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审过程中,主诉检察官出示全案证据后,针对一审判决中的焦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公诉意见:“徐某某盗割通信电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牵边犯,根据刑法的‘从一重’原则,比较两罪的量刑,本案应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有理有据的指出了被告人徐某某应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而不应定盗窃罪的充分理由,因而认定原判决错误。最后,川汇区法院采纳了主诉检察官的意见,根据庭审情况,改判被告人徐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表示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