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县区动态 >>川汇区 >

介绍他人买赃 被判服刑仨月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5-29 〗

      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苑某某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苑某某,女, 23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岗叉楼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8年3月16日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夏天,毕某某(已判刑)将伙同他人盗窃来的两辆电动车改装后,经被告人苑某某介绍卖给了其亲戚胡某某和朋友赵某某。现赃物已追回。
      川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