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买赃 被判服刑仨月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5-29 〗
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苑某某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苑某某,女, 23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岗叉楼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8年3月16日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夏天,毕某某(已判刑)将伙同他人盗窃来的两辆电动车改装后,经被告人苑某某介绍卖给了其亲戚胡某某和朋友赵某某。现赃物已追回。 川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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