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结成一个小盗窃团伙,在2008年8至11月,先后作案近十起。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该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零六个月不等;贪图蝇头小利的收赃人万某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相互结伙,先后在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车站路、工农路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车、自行车、手机等物,价值1252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价值12520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盗窃价值899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价值6720元),并将盗窃的电动车卖给被告人万某某。 川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或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