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于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如火如荼开展的压力,昔日少年时犯下的罪行使他长期在逃,有家不能回,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选择了明智之举,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抢劫案公开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小孟营村33号。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1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09年2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到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3日、11日,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在淮阳县化肥厂、周口市川汇区育新高中附近胡同处,先后两次持刀抢劫他人现金人民币500余元、手机两部。 川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孟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在被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