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兖某驾驶证号41270119731102xxxx,准驾车型为A2D。其一直在周口某集团安顺运输公司驾驶该公司车辆,在2008年审核驾驶证时,发现被告的车辆套用原告证照违章,且多次未交罚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交纳罚款200元及滞纳金,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某承认套用原告驾驶证的事实,并愿意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因驾驶证被套,情绪很激动,多次发生激烈冲突,考虑到各自的利益及周口市道路运输的正常发展,晓之以理,依法查清事实后,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向双方诉讼目的进一步了解清,掌握当事人各自的心情,认为还有和解的可能,为了彻底解决纠纷,就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利用亲情、法理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消除隔阂、尽释前嫌、握手言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再一次体现了法院的诉讼调解功能在化解民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巨大作用。最后,经调解被告杜某向周口市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及温县交警大队交纳违章罚款200元及相关滞纳金。兖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