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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全结合去盗窃 案发被判皆受罚

〖信息来源:川汇区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0-07-22 〗

绰号叫“一只手”的王某某,虽身体残疾无法上电线杆,但仍多次伙同他人盗割电缆线,并把所盗赃物卖给收破烂的“大胡子”老头。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田某某于20081月至3月份,在淮阳县四通镇杨楼、淮阳县北关三角花园木料厂附近等地多次盗窃电缆线,并两次卖给了被告人龚某某,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8起、所盗价值9349元;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4起、所盗价值5107元;被告人田某某参与盗窃2起、所盗价值2032

    川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田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案发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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