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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制造枪支 触犯刑法领刑

〖信息来源:川汇区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0-08-19 〗

近日,川汇区法院对李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2年,因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某庄所处位置偏僻,被盗抢事件多,村委会在乡政府的部署下组织了巡逻队,被告人李某为吓唬小偷自制了两长一短三支火药枪,巡逻队解散后,李某将该三支枪一直藏匿在家。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搜查出火药枪三支,两长一短。经鉴定,其中两支火药枪现时具有击打发射能力,能对人身造成枪弹伤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制度,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制造枪支目的是为了村巡逻队巡逻用,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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