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农民王某伙同李某等5人(均已判刑),佯装坐车搭乘上一辆漯开往至平顶山的客车,行车途中,李某突然掏出刀子逼住司机,随后,其他人也掏出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对乘客疯狂抢劫。近日,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小学文化的王某,是商水县张庄乡一位农民。1989年3月21日晚,其伙同李某等5人在预谋后,佯装坐车搭乘上一辆漯开往至平顶山的客车,当车行至偃城县十五店附近时,李某用刀逼住司机,喊出“开始”信号后,王某等4人也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分别对住乘客的腰、脸等部位进行抢劫,共抢得赃款1000元,手表6块。随后,王某分得赃款200元,手表1块。王某在作案潜逃近10年后,去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法庭查明,1983年,王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6年刑满被释放。 商水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伙同他人持刀在公共汽车上抢劫多名乘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