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黄寨镇郑埠口村民胡大(化名)和王二(化名),两人因土地纠纷打起了官司。今年7月份,王二向法庭应诉时,从项城某乡镇法律服务所聘请了一位法律工作者作为其代理人。而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案件的当事人一方应位于本辖区。昨日,商水法院依法取消了这位“律师”的代理资格。 去年11月,商水县黄寨镇郑埠口村民胡大,与村委会签定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胡大承包该村河滩地0.765亩,而本村村民王二却在胡大承包的土地上挖坑、栽树,在村委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胡大以王二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二在应诉时,向法庭提交了自己聘请“律师”的代理手续。在庭审资格审查当中,商水县法院练集人民法庭发现,王二所聘请的“律师”系项城市某乡镇法律工作者,而依据司法部颁发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24条第4项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应当具备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而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均系商水县人,因而认定该“律师”跨辖区“经营”不具备代理资格,遂其资格被依法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