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打人赔偿十万 发生纠纷协议无效
〖信息来源:西华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19 〗
2004年,原告马女与被告赵男登记结婚。因家务琐事双方多次生气打架。一次生气后,赵男给马女写下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如果赵男再打马女一次,愿赔偿女方身体损失费十万元。男女双方均在协议书上签了名。 敚敽竽信双方继续生气。原告马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双方协议书约定由男方赔偿身体损失费十万元。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对该协议书中赔偿十万元的约定没有支持。 敚敗吨谢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虽以“协议书”的形式约定了赔偿事项,但该约定不是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且该约定是以人身受到伤害为前提的,该协议书的约定对婚姻案件的处理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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