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对“两抢一盗”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综合考虑案情、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作出适当判决。 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无业,初中文化。二人于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19时左右,窜到西华县职业高中旁边,拦截职高三名学生,进行威胁,抢走现金12元。当晚,二人又在西华县城关镇逍遥路南路口拦住两名职高学生,王某用煤渣将其中一名被害人头部砸伤,抢走二人现金2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在抢劫中使用暴力致伤被害人,犯罪情节较重。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因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