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法院注重执行和解办结省高院督办的安徽省萧县法院委托执行案
〖信息来源:西华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12 〗
6月10日,西华法院执行人员驱车600公里到安徽省萧县,对申请人王海燕等申请执行案进行现场解决,经过四个多小时意见交流,双方存在的争议逐步得到对方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公司当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6000元,下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积压8年、省高院督办的执行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申请执行人刘防震、刘军龙、王海燕系安徽省萧县居民,因与田改祥、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告田改祥应赔偿三原告各种经济损失48000元,其中王海燕得款30000元,刘军龙得款10000元,刘防震得款8000元,而刘防震自愿将8000元给付王海燕7000元,给付刘军龙1000元,计王海燕得款37000元,刘军龙得款1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被告周口地区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防震、刘军龙、王海燕于2001年3月13日在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2001年3月15日萧县人民法院委托西华县人民法院执行。接受委托执行该案后,西华法院立即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后把事故车辆豫P-05914东风康明斯5吨货车一辆,进行了评估,经西华县价格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2705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田改祥无财产可供执行,周口豫周汽车运输公司西华公司职工已全部下岗,职工未参加养老失业保险,处于濒临倒闭瘫痪状态,该案暂缓执行。2008年4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督办。
为办结该案,西华法院执行干警先后三十余次走访周口豫周汽车运输公司西华公司职工以及土地、银行等多家单位,调查情况,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讲明利害关系,最终打动了该公司负责人,同意解决,并积极主动到安徽省萧县与申请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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