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正在供电使用的高压输电线,潜逃七年之后,在政府感召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西华县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系西华县艾岗乡一农民2001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赵某(已判刑)等人,驾驶机动三轮车窜到西华县逍遥镇敬老院后面的麦地里,盗割正在经过该地正在供电使用的35千伏高压输电线7控21根,线长2520米,赵某某负责往三轮车上装线。案发后赵某某逃走。2008年3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供电使用的高压输电线,造成电力设备破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有投案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投案前在北京干厨师,依法对其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