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我国传承至今的一种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时期,仍然有着蓬勃的生命力,并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在新形势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感”, 从落实这一政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对轻微的刑事犯罪,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轻微刑事案件很小,但是案件多,涉及范围大,往往人数也多,牵涉精力大,处理不好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会造成集体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一定要从稳定社会、执法为民的高度,认真做好这类案件的消化处理。 近年来我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对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严中求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关爱民生,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宽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 刑事政策是指执政党和国家为了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根据犯罪的总态势和犯罪人的不同状况而制定的各种刑事政策。犯罪现象的存在使得刑事政策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社会不稳定因素引发犯罪,犯罪反过来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刑事政策成为控制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从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在刑事司法中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 二、如何正确适用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罚 如何确保正确运用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罚,而又杜绝当事人涉法诉讼,建立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罚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和一个新的课题。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罚当其罪”的原则要求,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如果对轻微犯罪采取较为从宽的处罚,不仅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还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而且可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要正确适用和掌控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罚,应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理解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罚的含义 近年来,随着国际人权公约的发展趋势,以保障人权为首要地位的刑事司法政策已被多数国家所采用。各国的刑事政策也基本调整为“轻轻重重”的复合型的刑事政策,“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处罚更轻,包括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司法化;“重重”就是对严重的犯罪,处罚较以往更重。“轻轻”与“重重”二者的关系,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如北欧诸国则是“轻轻重重,以轻为主”,即将“重重”作为对“轻轻”的一种补充,以从宽为主。这种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对刑事政策所作的带有明显两极发展倾向的调整方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执法现状,我国应当采取 “轻轻重重,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即“轻轻”与“重重”两方面相结合,不过分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也既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轻轻”即总体从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从轻处置轻罪,对轻微犯罪行为人少一点刑罚报应观,多给予一点人文关怀和适度宽容,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从而以最低廉的手段达到矫正犯罪的目的;“重重”即从重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 (二)正确界定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 笔者认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从法律规定上,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从法定处刑上,应是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中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或单处附加刑等刑罚的案件;从案件的证据上,应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被害人、被害单位无异议的案件;从涉嫌的罪名上,应是交通肇事、盗窃、轻伤害、非法拘禁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等;从犯罪形态上,应是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从犯罪的主体上,应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聋哑人、无再犯能力残疾人犯、老年犯罪嫌疑人以及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等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 (三)对轻微刑事案件在批捕工作中把握好从宽的弹性,正确理解“有逮捕必要”。 把侦监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切入点放在控制捕后不起诉率上,在严厉打击 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审查批捕环节落实这一政策的具体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宽”。 1、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改表现,其学校家庭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如在校学生崔某(15岁)、王某(15岁)于07年4月迷恋网络游戏,因没钱上网,下夜自习后将二学生拦截,得钱50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我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这两名学生平时表观较好,只是一时迷恋网络,且主观恶性小,归案后有悔改表现,存在较大的可塑性,同时学校和家长都表示能做好监护帮教工作。我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阶段我院对该案也做了相对不起诉处理)。据我们跟踪了解,这两个学生都改掉了坏毛病,学习有了很大进步。从2006年到现在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犯罪13起,其中有5起作了从宽处理。 2、对于过失犯罪,量刑较轻,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损失,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能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无逮捕必要的。2007年4月宋某驾驶豫xxxxxx号农用车因刹车失灵将过马路的郑某当场撞死,审查批捕过程中发现宋某是过失致人死亡,尽管造成严重后果,但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同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的亲属原谅了嫌疑人,并请求公安机关从宽处理。我院做出了不捕决定。 3、因邻里亲友纠纷发生的伤害案件,嫌疑人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如2007年8月,赵某及其女儿因盖房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将赵某打成轻伤。后李某积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赵某谅解。我院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四)严格正确掌握诉与不诉,对轻微刑事案件以公诉工作的灵活性体现宽 公诉工作在化解矛盾、遏制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中担负着重要任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公诉工作中对轻微刑事案件准确把握宽严之度,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 一是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轻微犯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或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必须提出公诉的,也采取了特殊方式。因为这些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微犯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此举在政策层面上,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法律层面上,符合两高的司法解释。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用了不同于普通案件的特殊办案模式。诉前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失足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教育现状,摸清对失足未成年人有影响的外部因素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思想、心理状况进行问卷调查,便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和心理疏导,帮助家庭困难或父母不愿为其委托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优先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参与犯罪的案件,对涉案未成年人优先审查,尽可能的缩短办案期限,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采用特殊讯问方式。主要采取谈心方式进行,消除其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采取适宜的帮教措施。对一般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提审和出庭的时机,进行情感教育与价值引导;对家庭和学校教育存在缺陷的,积极向家庭和学校提出检察建议;有特殊心理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聘请心理专家进行帮教、疏导。今年以来,我院共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2件72人,作出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18人,确需起诉的,建议法院从轻处罚54人。 二是根据办案人员的专业特长、办案能力、—办案经验等特征,成立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小组。将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交由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小组具体负责,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限。 三是在审查起诉轻微刑事案件时,对于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且采取取侏侯审、监视居住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在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后可以准许家属或辩护人为其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手续。如2007年7月,被告人陈某因其爱人李某折张某家树枝与张某发生纠纷,陈某一气之下用尖头铁铣将张某家15棵杨树皮刮掉,造成张某损失2754元。事后李某非常后悔,并积极给予了赔偿。我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为其变更了强制措施,既保证了诉讼的正常进行,又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 四是在审查起诉轻微刑事案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都积极主动建议人 民法院适用。犯罪嫌疑人韩某伙同他人砸坏汽车两辆,价值5300元,并将一人打成轻微伤。审查过程中我们认为此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且嫌疑人自首,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院采纳了我 们的建议,一审判处韩某拘役六个月。2006年以来,我院建议法 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理的案件达10件。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都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携带砍刀将一骑摩托车的村民拦住,将其阴部割伤,抢去手机一部价值440元。在审查公诉时,律师建议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我院同意并建议法院采纳。县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总之对轻微刑事案件采用从宽的政策,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体现法的谦抑性原则,做到打击与预防并重,惩治与调处并举,更好地保障人权,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助于检察机关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理清合理的诉求和不合理的手段间的思路,自觉地将其言行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钝化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有利于检察机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为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烙上了浓重的行政色彩,衙门气息,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方式结案,有助于检察机关提高协调能力,增强大局意识,摆下监督与被监督的位置,克服单纯的业务观念,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