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依法判决原告路某和被告轩某离婚,并同时判令婚外情丈夫被告轩某赔偿原告路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 1992年,原告路某与被告轩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了两个男孩,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轩某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期间与王某产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子女,对妻子路某及孩子不管不问,杳无音讯。 2007年4月被告轩某首先向太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因原告路某辩称轩某有婚外情,要其赔偿。轩某害怕赔偿,急忙撤诉。原告路某在被告起诉离婚后,倍受打击,心灰意冷,遂向太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婚外情过错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十八封寄给被告情意连绵的情书、以及被告与王某的暖昧合影照片、被告之母证明被告与张某有婚外情,并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谈话录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轩某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给原告路某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精神损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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