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孔凡(化名)有期徒刑二年。 太康县农民孔凡,2007年8月14日因盗窃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羁押于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同年8月20日下午,孔凡毒瘾发作,在医生为其诊治时,孔凡趁机在行政拘留所伙房内偷一把菜刀逃跑,在值班民警追赶时,被孔凡用菜刀砍成轻伤。 太康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认真悔过,遂做出上述判决。 |
2008年4月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孔凡(化名)有期徒刑二年。 太康县农民孔凡,2007年8月14日因盗窃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羁押于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同年8月20日下午,孔凡毒瘾发作,在医生为其诊治时,孔凡趁机在行政拘留所伙房内偷一把菜刀逃跑,在值班民警追赶时,被孔凡用菜刀砍成轻伤。 太康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认真悔过,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