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同村耕牛一头 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信息来源:太康县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6 〗
太康一农民刘某采取在后墙凿洞的方法,偷盗本村村民刘某某一头耕牛,价值3000元,事情败露后,太康县公安局将其依法抓获,并对其实施刑事拘留。2008年3月2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刘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到同村村民刘某某家,采取在后墙凿洞的方法,进入刘某某房间内,而后,人不知鬼不觉的盗走刘某某家的耕牛一头。发现自家的墙上被凿出一个大洞,而且房间里的耕牛也不见后,刘某某遂向警方寻求帮助,2008年1月10日,太康县公安局将刘某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将其逮捕。
太康县人民检查院指控:2007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挖墙入室偷盗同村村民刘某某耕牛一头,价值3000元,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诉、失主陈言、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据此,认定刘某犯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太康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到同村村民刘某某家,采取挖墙方式入室偷盗其耕牛一头,经太康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3000元。
太康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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