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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同村耕牛一头 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信息来源:太康县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6 〗

太康一农民刘某采取在后墙凿洞的方法,偷盗本村村民刘某某一头耕牛,价值3000元,事情败露后,太康县公安局将其依法抓获,并对其实施刑事拘留。200832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刘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7721凌晨被告人同村村民采取后墙方法进入某某房间而后人不知某某耕牛发现自家一个而且房间耕牛警方寻求帮助2008110太康县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8日将其逮捕。

    太康县人民检查院指控:2007721凌晨,被告人刘某挖墙入室偷盗同村村民刘某某耕牛一头,价值3000元,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诉、失主陈言、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据此,认定刘某犯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太康法院审理查明,2007721凌晨,被告人刘某到同村村民刘某某家,采取挖墙方式入室偷盗其耕牛一头,经太康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3000元。

太康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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