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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陈树红重婚案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6 〗


   [案情]
   被告人陈树红,曾用名陈富红、陈素红,男,32岁,汉族,农民,太康县南关南街南段36号,2007年2月23日被逮捕。
1997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树红经人介绍与周维红登记结婚,2000年4月3日生育一女陈嘉慧,2002年12月4日生育二子陈嘉帅、陈嘉朱。2005年7月,被告人陈树红在未与周维红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太康县芝麻洼乡谭徐村女子徐秀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至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树红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树红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审判]
   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树红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于2007年6月4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树红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评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其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中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尚在存续。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本案被告人陈树红在有配偶且未与配偶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公开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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