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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楼板断裂坠落伤人 房主工头预制厂三方赔偿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4 〗

    盖房的时候,一块楼板突然断裂坠落,楼板上的一名施工人员躲闪不及摔下,造成腰椎骨压缩性骨折、尾骨骨折,落下九级伤残。在交涉有关赔偿责任和数额问题上,工头、房主和预制厂三方各执一词,相互推诿,都认为责任不在自己一方,因此不愿意赔偿。究竟谁应对事故负责?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和三被告均有责任,就原告的合理赔偿请求数额,一审判决:房主、工头、预制厂业主各赔30%,伤者承担10%

       2006年农历腊月初,太康县毛庄镇的魏某备齐了材料盖自家的两层楼房,经与本镇的泥业工头韦某口头协商,施工的活由韦某揽了下来。韦某找来本镇几位农民施工,口头约定每天每人发给他们35元工钱。腊月初七上楼板,其中一块楼板已经放稳,由于该楼板超过了盖房要用的长度,于是施工人员就按照房主的指示进行截短。施工人员就用铁锤和砧子截去多余的部分,施工人员申永在这块楼板上解起吊该块楼板的铁链,铁链解开后这块楼板突然从中间断开,申永躲闪不及随楼板坠下,楼板离断性地断成三截,申永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骨压缩性骨折、尾骨骨折,实行了内固定术,虽经治疗后来还是落下了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负责施工的工头韦某为救治申永先行拿出了6000元钱。但在赔偿责任和数额问题上,房主、工头韦某和预制厂的业主许某三方各执一词,相互推诿,都认为责任不在自己一方,于是伤者将他们三方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查发生事故的楼板是房主从本县许某经营的预制厂购买的,经鉴定该楼板不符合有关规定,楼板的用筋量也只有有关规定用筋量的56%,未达到有关合格标准。负责施工的泥业工头韦某不具备建筑执业资质,施工时,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主魏某与工头韦某的关系属承揽合同关系,房主对韦某是否有建筑资质未予审查,属选任承揽人不当,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对超长的空心板的截短方式的指示明显错误,房主魏某对伤者申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负责施工的工头韦某与原告是雇佣关系,魏某不具备建筑执业资质,非法从事房屋建筑,在施工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预制厂的业主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空心板,造成空心板在施工过程中断裂,致原告申永随断裂的空心板坠落受伤,亦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申永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缺乏安全意识,对损害的发生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分担一定责任。法院根据原告与三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就原告的合理的赔偿请求数额,一审判决:房主、工头、预制厂业主各赔30%,即各承担10827.9元。其余10%由原告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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