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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推行财产保全提示制度预防执行难

〖信息来源:太康县人民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4 〗


    针对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带来的“执行难”问题,太康法院从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财产保全措施适用率入手,在全院范围内推行财产保全提示制度,充分发挥财产保全措施对判决执行的保障作用,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案件执行难问题。这是该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采取的又一项创新性措施,也是该院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的一项新举措。

    该项制度规定,有关人员应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知识、提示当事人及时防范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在接受有关咨询或受理具有给付之诉性质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后,必须主动就有关财产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意义等,向民事诉讼原告、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专门做出明确、详细的告知说明,并向当事人客观分析诉讼风险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问题,提醒当事人对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做出选择,并制作笔录。同时规定,法官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得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强迫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意拖延办理,或者因过失延误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该项制度从今年1月实行以来,受到众多当事人的好评,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法官的释明、提示下,了解并选择了申请财产保全,以防范将来可能遇到的执行风险,财产保全措施适用率同比增加3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执结率达到100%。图为该院法官在冒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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